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规定: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城镇建设、公共服务建设等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也就是所谓的水土保持方案!因此,凡是开发建设项目(交通、电力、矿业、水利、城建、农林等)都要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
具体的讲,以下项目必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中规定以下7类建设项目须编报水土保持方案:
(1)矿业开采;
(2) 开办大中型工业企业;
(3)修建铁路、公路;
(4)水工程、电力企业;
(5) 城镇建设;包括新建农村小城镇(含移民区)、大中城市扩建改建、经济开发区与旅游开发区建设等;
(6) 开发荒地;
(7)在5度以上坡地上整造林抚育幼林、经营经济林木的。